泉农规〔2025〕2号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打造“泉乡好货”品牌,推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快农业品牌建设,提升“泉乡好货”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规范“泉乡好货”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品牌对泉州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制定本办法。
(二)“泉乡好货”是指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泉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等。
(三)“泉乡好货”品牌标识是泉州市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版权,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授权使用的专用标识。标识外观为“乡”字造型为主体,取“农业”丰收之黄,“林业”生长之绿,“渔业”海洋之蓝进行三色结合,寓意泉州农特产品种类丰富、特色多样。
(四)“泉乡好货”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五)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泉乡好货”品牌标识授权、发布、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泉乡好货”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落实“泉乡好货”品牌培育规划。
2.负责推荐辖区范围内相关主体申报“泉乡好货”品牌。
3.负责辖区范围内“泉乡好货”品牌标识使用、品牌培育、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
4.配合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范围内“泉乡好货”品牌相关主体开展指标评价、动态监测等工作。
三、使用申请
(七)申请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2.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泉州市内。
3.建立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生产,有较为完整的营销推广体系和供应链体系。
申请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除符合本条上述3个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生产经营主体有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业协会)持有品牌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育。
申请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的企业,除符合本条上述3个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泉州市知名农业品牌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资格。
2.生产主体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销售的地产包装食用农产品全部粘贴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签。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权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限制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3.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或省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4.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泉乡好货”品牌标识使用管理按照“主体申请、县级审核、市级授权”的程序组织:
1.申报主体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报材料包括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标识使用承诺书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产品认证和质量溯源等说明性、证明性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3.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汇总,组织农业技术、品牌建设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授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4.对获得授权的主体,允许其规范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
四、推介扶持
(十)对授权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的区域公用品牌,在品牌宣传、品牌推介、品牌培育、展示展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评审推荐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等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十一)对授权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的企业商标品牌主体,在技术人才培训、品牌培育宣传、展会展销对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利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知名电商平台开展“泉乡好货”品牌公益宣传,提升品牌影响力。依托各类展会节庆,促进“泉乡好货”产销衔接。
五、标识管理
(十三)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泉乡好货”品牌标识进行目录化管理、开展监测评价,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贴标、赋码销售。
(十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泉乡好货”品牌标识使用、质量控制、产品检测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每年至少对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的企业审核一次。
(十五)从事“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管理、评选、授权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泉乡好货”品牌标识使用资格:
1.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的。
3.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4.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
5.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较低的。
6.不规范使用“泉乡好货”品牌标识的。
7.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的。
8.其他损害“泉乡好货”品牌标识形象的行为。
六、附则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内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