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4-00048
- 发布机构:农安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3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即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全面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及可追溯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相关工作,制定此文件。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由六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主体
开具主体:辖区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以及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二)开具要求
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单位、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三)开具办法
辖区内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入驻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
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到乡镇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服务站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或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查验要求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查验。
(五)规范展示使用
全国农业展会所参展的食用农产品要有粘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追溯标签,来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参展产品包装上要明确标识“产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等相关字样,确保参展推介的食用农产品规范带证。
(六)建立健全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各地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关于进一步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原文地址:https://nyncj.quanzhou.gov.cn/xxgk/zfxxgk/fdzdgknr/tzgg/202404/t20240402_3022645.htm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