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3-00325
- 发布机构:产业发展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7
一、政策依据
(一)省级政策规定
1.2018年4月,省农业厅、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印发《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64号),组织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其中规定: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3%,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20%。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2.2020年3月18日,省农业厅、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印发《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0〕28号),对2018年的通知进行调整:水稻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和各级补贴比例不变(列入财政部的产粮大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单独调整,此处不再单独说明)。
3.2021年12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155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其中主要规定如下:一是市、县两级不再开展承保机构遴选,要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承保机构遴选结果、中标排序、服务能力,统筹做好县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二是承保机构根据省厅遴选结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5家机构,并按照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的要求,确定了相关承保机构的承保县域(详见下表)。三是承保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县域名称 |
中标承保机构名称 |
家数 |
市区(鲤城、丰泽、洛江、泉港) |
人保、国寿财、中华联合 |
3 |
惠安(含台商) |
人保、国寿财、太保财 |
3 |
安溪 |
人保、国寿财、平安财 |
3 |
永春 |
人保、国寿财 |
2 |
德化 |
人保、国寿财 |
2 |
石狮 |
人保、国寿财 |
2 |
晋江 |
人保、国寿财、太保财 |
3 |
南安 |
人保、国寿财、太保财 |
3 |
(二)我市政策规定
2018年8月2日,市农业局、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印发《关于开展水稻叠加保险的实施意见》(泉农〔2018〕95号),决定在全市推行水稻叠加保险,在全省统一的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400元(现已调整为500元)的基础上,鼓励各县(市、区)视财力情况进行叠加保险(控制在200元/亩以内)。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公司。保险费率3%,市级根据各县叠加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保费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对县级财政承担的叠加保险费按50%给予奖补。
二、起草理由
根据闽农综〔2021〕155号文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规定的调整,水稻叠加保险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建议对承保机构作跟进规范。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叠加保额。在全省统一的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进行叠加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经此次调整,叠加保险不再由县级视财力进行叠加,而是作为水稻种植保险配套险种同步呈保。
(二)保险对象。各县(市、区)依据闽农综〔2021〕155号文件规定统一投保了水稻种植保险并缴交了自负保费的参保农户。
(三)投保方式。水稻叠加保险由参保农户自行选择具有在我市参保农户所在县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水稻保险协议时一并投保。
(四)保险费率。保险费率3%,逐年缴纳,各地以签订协议时实际亩数进行投保。
(五)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返青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孕穗抽穗期—收割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
赔偿比例 |
30%以下 |
不负赔偿责任 |
30%(含)—50% |
60% |
50%(含)—70% |
80% |
70%(含)以上 |
100% |
(六)赔付方式。农户水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损失程度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七)保费来源。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从本级财政据实列支。市级将根据当年度各县(市、区)叠加保险保费补贴实际支出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县(市、区)投保并支付的叠加保险新增保费按50%给予补贴。
(八)承保期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同时泉农〔2018〕95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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