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2022年泉州市生猪期货保险工作的通知
泉农综〔2022〕52号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依法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2022年泉州市生猪期货保险服务承接机构(以下简称承接机构)。为快速推进生猪期货保险服务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投保原则。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养猪场自主选择参与期货保险。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助承接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养殖协会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单、微信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期货保险惠民政策,提高养殖场知晓率和风险管控意识,自觉参与期货保险项目。

三、把握时间节点。期货保险由承接机构牵头推进,保险公司应和期货公司认真研判期货市场生猪期货走势,选择合适的入场时间,保险公司和养殖场完成协议签订。每年10月底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投保情况统计工作。

四、保险保费支付。市级财政补贴50%,养殖企业自担50%。保险公司尽量争取大商所政策贴补资金,减少养殖场自担比例。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前拨付给人保财险泉州市分公司,超过补助额度的期货保险项目不再享有政府资金补贴(2022年财政补贴预算金额为200万元)。

五、协助做好出险理赔和恢复生产工作。保险期限截止日,保险公司要及时对接期货公司,确认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引导养殖场及时报案,并指导养殖场填写索赔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承接机构快速理赔,指导养殖场及时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承接机构将理赔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六、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承接机构要统一收集投保、理赔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保险合同(保单)、开具的保费收据、投保养殖场缴纳的保费复印件及投保情况明细表,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工作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附件:1.2022年泉州市生猪期货保险实施方案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地方财

政补贴型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条款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262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628日印发

附件1

2022年泉州市生猪期货保险实施方案

 

受生猪价格下跌,饲料价格上涨以及疫情影响,近期生猪养殖收入大幅下降,风险增大,挫伤了养殖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猪养殖产业发展。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我市构建生猪养殖场+保险+期货联动模式,可以形成生猪养殖产业风险分散链条,对金融促进生猪稳产保供有积极作用,进一步放大了金融对稳定生猪生产、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泉州市各县(市、区)规模养殖企业所养殖的生猪。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生猪期货价格下跌造成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方案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生猪挂牌价格为价格参照依据,作为统一的赔付标准。目标价格根据起保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起保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由投保人(养殖企业)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实际价格根据生猪期货合约在约定时期约定各交易日收盘价(或结算价)的平均值确定,约定时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1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元/斤)×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斤/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斤/头),需根据生猪的品种等实际养殖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1个月的最高保险费率为4.94%,最终保险费率根据承保时的期货盘面价格、历史波动率、隐性波动率、价格区大小、市场容纳量及保险数量等风险情况调整,具体以实际业务报价为准,但不得超最高基准费率。

    (三)保费测算

保险保费=每头约定重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费率

(四)保费财政补贴

保险公司尽量争取大商所政策贴补资金,市级财政补贴不高于50%,养殖企业承担不低于30%。从2022年开始,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补贴经费,由中标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五、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MAX[(目标价格-实际价格)0]×保险总重量

    六、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提前拨付给人保财险泉州市分公司。

七、承保方式、投保流程及投保所需材料

(一)承保方式

    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实行一场一保单。

(二)投保流程

1.投保人提供完整投保材料,确定投保期限、生效日期、投保数量;

2.保险公司受理材料,进行报价;

3.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4.保险公司出单,保单生效。

(三)投保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投保单。

八、理赔流程及理赔材料

(一)理赔流程

1.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提交保期内生猪的保险结算价格给投保人:如保险结算价格高于保障价格,保险公司启动赔付;如保险结算价格低于保障价格,保险责任终止;

2.投保人提交完整理赔材料给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款至投保人账户,理赔完成。

 

(二)理赔所需材料

1)理赔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其他材料(如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的反洗钱材料)。

九、相关工作要求

1.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按照本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养殖协会(公会)、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和动员力度,确实做好生猪保险+期货工作。

2.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数量和投保的政策性育肥猪保险数量进行查验,确保一致。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投保单和投保清单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严禁虚构、虚增保险标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工作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3.保险公司应在保单到期的第一时间收集大商所期货价格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告知养殖企业。对于保险公司与养殖企业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索赔人提交全部必要材料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地方财政补贴型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 保险生猪必须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二) 保险生猪能按照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饲养场建场1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生猪价格下跌造成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目标价格根据起保当日期货的收盘价,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生猪约定期货合约各交易日的当日计算价格之和/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生猪约定期货合约各交易日天数之和。

当日计算价格=Min(当日生猪期货的收盘价格,目标价格)

本合同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期间约定生猪期货合约所涉及的价格(单位:元/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生猪价格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价格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保险标的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三)任何原因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元/吨)÷1000×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需根据生猪的品种等实际养殖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按年投保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也可按照保险标的饲养周期或采购周期分批次投保,各批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价格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市场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保险期限内采购或使用保险标的明细清单等资料。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生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生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MAX[(目标价格-实际价格)0]/1000×保险生猪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保险数量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期货合约:是指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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