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155号),进一步降低水稻种植风险,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叠加保额。在全省统一的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进行叠加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
二、保险对象。各县(市、区)依据闽农综〔2021〕155号文件规定统一投保了水稻种植保险并缴交了自负保费的参保农户。
三、投保方式。水稻叠加保险由参保农户自行选择具有在我市参保农户所在县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水稻保险协议时一并投保。
四、保险费率。保险费率3%,逐年缴纳,各地以签订协议时实际亩数进行投保。
五、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在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返青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孕穗抽穗期—收割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
赔偿比例 |
30%以下 |
不负赔偿责任 |
30%(含)—50% |
60% |
50%(含)—70% |
80% |
70%(含)以上 |
100% |
六、赔付方式。农户水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损失程度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七、保费来源。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从本级财政据实列支。市级将根据当年度各县(市、区)叠加保险保费补贴实际支出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对县(市、区)投保并支付的叠加保险新增保费按50%给予补贴。
八、执行期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同时泉农〔2018〕95文停止执行。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