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24-00070
    • 备注/文号:泉农动卫罚〔2024〕4号
    • 发布机构:执法支队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4
    泉农(动卫)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4-05-14 16:24
     
     
    行政处罚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杜华山     泉农(动卫)罚〔2024〕4号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848元;               2.处5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57848元。 2024年5月6日

    泉州市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https://nyncj.quanzhou.gov.cn/xxgk/zfxxgk/fdzdgknr/qdgk/202306/t20230602_28879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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