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300-2026-00034
- 发布机构:产发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05
关于公开征询社会公众对《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稻叠加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降低水稻种植风险,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形成了《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稻叠加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6月5日至6月14日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电子邮箱:cfk740@163.com;
联系电话:0595-22390740;
邮寄地址:泉州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713室。
附件: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稻叠加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5日
附件: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稻叠加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24〕129号),进一步降低水稻种植风险,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叠加保额。在全省统一的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500元或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可进行叠加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
二、保险对象。各县(市、区)依据闽农计函〔2024〕129号文件规定统一投保了水稻种植保险或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参保农户。
三、投保方式。水稻叠加保险由参保农户自行选择具有在我市参保农户所在县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水稻种植保险或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协议时一并投保。
四、保险费率、保费财政补贴。水稻叠加保险费率与水稻种植保险或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费率一致;市级财政补贴保费50%,县级财政补贴保费50%。逐年缴纳,各地以签订协议时实际亩数进行投保。
五、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水稻叠加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与水稻种植保险或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一致。
六、赔付方式。农户水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损失程度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七、执行期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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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2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