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300-2025-00030
    • 备注/文号:泉农执法〔2025〕13号
    • 发布机构:法规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9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 《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时间:2025-05-19 15:47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泉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为总结农业执法经验,指导和规范农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市农业农村局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推荐的20卷农业行政处罚卷宗中整理甄选了2个案例,作为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印发,供各县(市、区)参考借鉴。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516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一、丰泽区某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4年7月,泉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某宠物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的冰箱内及货架上发现妙三多等兽药,翻阅当事人的宠物前台登记表,发现6、7月日志中有驱虫、妙三多的动物诊疗收费,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经查询,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10种兽药,动物诊疗记录有7条,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1051元。

    【处理结果】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五项。

    【指导意义】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的查处,对规范动物诊疗行业、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围绕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等违法构成要件展开调查,重点收集证据证明诊疗行为的存在(如现场检查笔录、宠物前台登记表、宠物服务价目表、询问笔录等),完善了证据链条。本案在证据收集方面对各地办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具有借鉴价值。

    二、石狮市某化肥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化肥店开展执法检查,在其仓库中发现“55%甲拌磷乳油”等7种限制使用农药。经查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供述其农药系通过微信渠道购入,并如实交代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至案发时,本案货值金额24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78.4元。 

    【处理结果】石狮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泉农综〔2021〕72号),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泉农综〔2021〕72号)第六十三项。

    【指导意义】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同时,限制使用农药通常具有较高的毒性和残留风险,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可能导致农药的滥用和误用,进而对农业生产造成潜在威胁。本案属于典型的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