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300-2024-00152
- 备注/文号:泉农建〔2024〕17号
- 发布机构:农田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0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泉州市农田建设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农田建设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设计评审、设计调整变更、验收等活动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农综〔2019〕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库的管理
1.泉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依法、公开、规范程序设立并管理维护。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业人员(农业、水利、财务等专业人员)组成,每个行业的专家按评审所需专业专家数5倍以上人数建立。专家库建立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两年进行适时的充实、调整。
2.专家库人员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审查公示后产生。申请人应为国企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学术和专业水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专家名单,并在泉州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为专家库专家,聘期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且本人同意,可以继续聘用。
3.本市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市级评审、设计变更、验收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按照所需专业相关条件随机抽取,专家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方案中所需的专家构成来定。开展专家抽选工作应提前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派员监督审核,在有效监督下开展专家抽选。
二、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1.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对我市范围内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
2.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对我市在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初步设计调整变更进行审查,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评价;
3.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对我市已完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4.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从事农田建设管理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业务培训、项目检查等相关工作;
5.依照农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我市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意见和建议;
6.为制订或完善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相关规范、规则及技术标准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合理建议;
7.参与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管理的其他技术支持等。
三、入选专家库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德,无重大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3.熟悉国家、省、市农田建设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要求,对我市农田建设管理现状较为熟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从事农田建设相关的政策研究、项目策划和咨询评价等相关能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
4.具有中级技术职称5年及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未评聘职称的,须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或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工程技术、资金管理工作满8年以上),在其专业或行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5.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四、专家的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组、初步设计调整变更专家组或验收专家组成员;
2.对有关工作的制度以及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3.了解项目,并可要求查阅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材料;
4.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合法劳务报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专家的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家意见承担责任;
2.评审、设计变更或验收活动结束后应当在结论报告上签字,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3.向市农业农村局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项目评审验收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4.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须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5.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补抽,并记录原因。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报到,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6.服从市农田建设管理科在工作过程中安排的合理职责,并确保履职到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设计变更、验收单位为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
2.专家本人为被评审、设计变更、验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3.专家本人与被评审、设计变更、验收单位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验收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评审、设计变更或验收活动,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在评审或验收活动中如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及时终止该专家评审或验收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
八、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审验收活动;
3.不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4.在评审、设计变更、验收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进入行业"黑名单";
6.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7.年龄超过65岁不能承担相关工作的;
8.被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资格的其他情形。
九、附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农田建设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建立专家库,为有关项目审查、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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