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500-2021-00139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36号)要求,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农业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等文件,给合泉州市施行农业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兽药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 |
兽药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或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 |
兽药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初次违法,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尚未销售的,在限期内对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 |
兽药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 |
农药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整改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 |
农药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整改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7 |
农药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8 |
农药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9 |
农药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0 |
农药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1 |
农药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2 |
农药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3 |
植物新品种保护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4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5 |
农业技术推广 |
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相关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的 |
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6 |
土壤污染防治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7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且未销售,在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8 |
茶产业发展 |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19 |
畜牧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有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但未保存的,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1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2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 |
限期内召回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按要求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3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 |
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4 |
动物卫生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 |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5 |
动物卫生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 |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6 |
动物卫生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7 |
动物卫生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 |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8 |
动物卫生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29 |
动物卫生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0 |
动物卫生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1 |
动物卫生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2 |
动物卫生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3 |
动物卫生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4 |
动物卫生 |
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
35 |
动物卫生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 |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
36 |
动物卫生 |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
37 |
动物卫生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 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8 |
动物卫生 |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39 |
动物卫生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0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1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2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3 |
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4 |
福建省追溯信息管理办法 |
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5 |
农业机械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6 |
农业机械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限期内补办手续的,或逾期不补办,停止使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7 |
农业机械 |
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8 |
农业机械 |
持证驾驶无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驾驶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49 |
农业机械 |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0 |
农业机械 |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1 |
农业机械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初次违法,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 |
52 |
农民负担监督 |
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3 |
农民负担监督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4 |
农民负担监督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5 |
农民负担监督 |
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6 |
农民负担监督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7 |
农民负担监督 |
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8 |
农民负担监督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 |
初犯,能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59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0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1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2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3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4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5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已作价赔偿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费助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6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二款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7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已作价赔偿的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三款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68 |
村集体财务管理 |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 |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1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 |
一、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 |
2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 |
|
3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 |
|
4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项 |
|
5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一、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项 |
6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 |
|
7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 |
|
8 |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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