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2025-05-30 浏览量:

                                泉农函〔202577

答复类型:A类

 

 

 

杨西河5位代表:

《关于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厝翻建报批等相关工作的建议》(第1068号)收悉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在机构改革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新建、翻建房屋资格的认定工作

一、关于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厝翻建资格的文件支撑。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2019年9月2日印发,闽侨〔2019〕2号)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后当场办结。”《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


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要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以上文件为华侨华人返乡建房用地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关于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厝翻建资格的确认。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只有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才有依法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侨胞、台港澳同胞农村宗祠、旧厝翻建应经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实施农村宗祠、旧厝翻建事项。

三、积极探索试点华侨、港澳台同胞回乡建房工作。泉州市是全国著名的侨乡,拥有丰富的侨资源。多年来,华侨华人心系国内,时刻关注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对祖国和家乡公益事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切实维护好华侨宅基地合法权益,引导华侨要素回流、乡贤经济回归。如,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华侨、港澳台同胞旧房翻建。作为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晋江市出台了关于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的政策措施,内容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如《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旧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晋政办〔2020〕20号)对危旧房屋翻建作出详细规定,针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建筑年限较短的新式非传统民居,如原审批手续完整的,在旧房翻建政策上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就地改建土地权属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晋政办〔2019〕57号),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了详细规定,针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宅基地年代较为久远无权属证据的老宅,通过职能部门调查出具权属证明后可申请危房翻建。

下一步,我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稳妥开展有益探索,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探索研究和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做好华侨农村宗祠、旧厝翻建报批简化程序工作,努力化解华侨侨眷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房屋翻建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万文伟

人:陈明煜

联系电话:13636925485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市政府督查室;

晋江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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