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318号建议的答复
2025-05-30 浏览量:
  

 

 

 

泉农函202580

答复类型:A类

 

 

 

洪志谦代表:

《关于增加农村建房层数的建议》(第1318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是规划工作要求。农村住宅翻建应符合乡村规划及“一户一宅”政策,审批过程需审核相关规划符合性和政策符合性《泉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指导性文件等措施,推动全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全市乡村建设。二是安全工作要求。规范的房屋设计图纸是保障翻建房屋规划符合性和安全性的保障,房屋翻建应采用有资质单位设计的专业设计图纸或直接采用泉州市住建局发布的《泉州市农村住宅建筑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方案。严格落实3层以上村民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的规定;在3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中,因地制宜逐步淘汰竹脚手架和木支撑,沿海地区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山区鼓


励推行,确保建房安全可靠度。三是建设层数的要求。针对农村住房建设方面,规划原则要求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三层,集中安置小区可根据用地条件和客观需求适当增加建筑层数及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6层)。

、关于上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层数的规定说明《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明确村民建房的层数和面积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第三十九条要求: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省上对农村宅基地的层数已有规范性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只能在规定的面积幅度和层数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下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着手,维护农村妇女、多孩户、无地户的宅基地审批问题,切实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的问题。

、关于农村村民建多层住宅(集中建房)工作。泉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及解决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工作。2023年4月1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意见》是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精神的一大举措,是全省首个出台农村集中建房管理规范的设区市。《意见》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统筹解决低效用地、闲置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等问题,促进各地政府在保护传统自然村落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采取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调配权属、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分摊成本、统一供地建设“五统一”模式,有序引导村集体集中建房,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理需求,将进一步促进和美丽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能较好地解决多孩户居住困难的问题。目前,全市已有4个县(市)分别制定自住小区、农民公寓、村镇集合式住宅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完善自建房规划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层住宅的,层数不得超过六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筑底层和顶层作为公共使用空间的可不计算在控制面积内。《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06号)明确规划控制区内每户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15.5米(含屋面楼梯间);规划控制区外每户建房层数原则上3层(含3层以内,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15.5米(含屋面楼梯间),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不超过4层(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18.5米(含屋面楼梯间);两户及以上合为一户的总层数不超过5层(不含屋面楼梯间,楼梯间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50%),总建筑高度不高于22米(含屋面楼梯间)。

下步,我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协同资规、住建等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办好民生实事好事。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万文伟

人:陈明煜

联系电话:22375683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5月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市政府督查室;

南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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