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开展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一)贴息对象
1.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
2.县级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
3.获得市级及以上知名农业品牌、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农产品电商示范平台的非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4.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
5.县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大赛获奖者、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领办的非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贴息范围
1.农业龙头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原料、购买农资(饲料)、种苗种子(母猪仔猪)等流动资金贷款。
2.除农业龙头企业外的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耕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畜牧机械)购置、农资(饲料)购买、种苗种子(母猪仔猪)购买、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4.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年度贴息期限内贷款利息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
7.购置农机等已获财政补贴的贷款;
8.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贷款;
9.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贴息标准
按照不高于上年度12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申报单位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付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跨年度的贷款按每年已付利息分段申请补助),其中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50%,其他经营主体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70%,并且单家经营主体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申报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经营主体网上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规定申报时限内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在线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及贷款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
需要上传的材料有:
1.银行借款合同(如有多份贷款合同,应按贷款时间顺序上传);
2.贷款到账凭证;
3.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盖有贷款银行印章);
4.贴息对象、银行贷款用途等佐证材料;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申报表PDF版和DOC版各一份)。
三、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22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行放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