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农综〔2025〕31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切实加强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5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泉州市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泉州市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泉州市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及其他涉及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2027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市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种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农村人才教育培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示范推广、数字农业、品牌农业、闽台农业发展、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设施农业支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药材发展、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油菜试验示范、水禽无水面饲养技术示范推广等方面,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特色现代农业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支出,主要用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含撂荒耕地复耕种粮)、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病虫害及绿色防控模式攻关与推广等。
(二)特色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优势主导产业、生产
基地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休闲农业提
升、三产融合发展等。
(三)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农村种养业科技项目、农村固定观察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市农科所建设等。
(四)现代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含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
(五)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服务水平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家庭农场优质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展品种改良、品质提升、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等。
(六)农业农村人才教育培训支出,主要用于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教育培训体系条件能力建设、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等。
(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示范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粮食产地烘干能力提升、农机化示范推广、数字农机推广等,并可用于补充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央资金缺口。
(八)数字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数字农业农村创新应用基地、农业农村监测预警体系、数字乡村试点创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数据监测、采集和分析、信息化系统建设、信息化系统功能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信息化设备采购和维修、其他信息化服务等。
(九)品牌农业支出,主要用于“福农优品”展示展销、宣传推介,中国农民丰收节主会场活动举办及宣传报道,新认定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奖励,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新增认证认定数量前3名县(市、区)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以及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等。
(十)闽台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两岸农业培训交流、展览展销市场推介等。
(十一)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本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等。
(十二)设施农业支出,主要用于扶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大棚改造提升和超过6年(含6年)老旧大棚提升重建以及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等。
(十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优质主体、优质村给予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十四)中药材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道地药材全过程可追溯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道地药材行业标准或省级及以上团体标准制订。
(十五)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支出,主要用于特色农业试验
研究、示范推广、生产基地宜机化建设、全产业设施设备建设
提升(包括但不限于种苗繁育、种植设施、采后商品化处理、产品加工、智能化信息化等)、“三茶”统筹发展等。
(十六)油菜试验示范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油菜试验示范等方面的物化地租、测试分析、指导服务、加工设备、科研合作、培训观摩、测产验收等。
(十七)水禽无水面饲养技术示范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开展蛋鸭、肉鸭等水禽新建或改扩建采用无水面饲养模式的养殖场的设施、设备建设、科研合作、指导服务、培训观摩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专用材料、监测预警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资金通过设区市转下达的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设区市在自收到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方案。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资金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将市农业农村局拟定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
(四)相关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
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资金分层监管职责,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严格落实项目资金检查监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政策、资金分配、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公开要求,规范项目评审,实行联审联验制度,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泉州市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及其他涉及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 2027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
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防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生产监管、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方面,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可持
续发展模式建立、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开展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农膜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
(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支出,主要用于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完善、更新、提升,资源化利用智能化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畜禽粪污还田试验、检测等。
(三)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支出,主要用于耕地污染风险防控;改善耕地污染状况;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等。
(四)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成果集成与应用,外来入侵物种日常监测预警、重大危害性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主要是危害种植业生产的外来物种、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和入侵恶性杂草等的综合治理及防控等。
(五)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支出,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建后管护维修和农田设施受灾损毁修复,包括农田水利设施、水源工程、田间道路、灌排沟渠、护岸、农桥(涵)、水闸等相关基础设施管护、修复、修建以及农田设施灾损保险保费等。
(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作
物秸秆“五化”利用,秸秆还田和收储运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水平提升和观摩推广等。
(七)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支出,主要用于废旧农膜、废弃包装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的设施和设备完善、提升,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等。
(八)农村户用沼气安全生产监管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废弃沼气池安全处置等。
(九)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其他重点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
设、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护)费、作业费、选点调查、采样费、实验费、检验检测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资金通过设区市转下达的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设区市在自收到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方案。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资金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将市农业农村局拟定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
(四)相关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福建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
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资金分层监管职责,实行风险分级管理,严格落实项目资金检查监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政策、资金分配、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公开要求,规范项目评审,实行联审联验制度,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泉州市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与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动植物疫病监管、监测、防控体系建设、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疫苗、畜禽标识、疫病净化、应急物资储备、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信息化及其他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2027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第六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主要用于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安全与监管。
(一)动植物疫病防控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畜禽标识、应急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含“先打后补”)、动物疫控机构实验能力提升、动物疫病净化、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农业植物检疫、村级动物防疫员等方面,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其他重点工作。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应急管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动物防疫装备等。
2.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或场所租赁,购置更新动物检疫设施设备、移动出证终端设备及其他相关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牲畜定点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防疫队伍素质提升以及其他与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相关的支出等。
3.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用于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4.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支出,主要用于血清学样品、病原学样品、牛/羊脑样品等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具体用于现场采样、试剂耗材和实验动物购置、采样检测技能培训等。
5.畜禽标识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猪、牛、羊等畜禽标识。
6.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支出,主要用于采购、储存、保管、运输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
7.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支出,主要用于对按规定要求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养殖场户进行补助。
8.动物疫控机构实验能力提升支出,主要用于疫控机构实验室、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备及研究能力提升等。
9.动物疫病净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对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并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或者通过农业农村部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予以奖励性补助。优先补助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认证的规模养殖场。达到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名单,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为准。
10.应急物资储备支出,主要用于兽用消毒剂、消毒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运输等。
11.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与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相关系统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及场地占用,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相关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低毒农药和新型植保药械替换等试验、示范推广,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与疫情监测、防控、农业植物检疫队伍素质提升和设备装备配置、检验检测、无害化处理、有毒有害防护、农药(械)使用调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支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及疫情监测、防控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对象是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的企业、组织、合作社、种植户和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检验检测、技术指导、技术与产品研发及农药(械)使用调查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12.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补助和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13.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农产品安全与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等方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其他重点工作。对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单位予以支持。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支出,主要用于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能力建设、信息化项目建设等方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支出(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
包括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培训、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业标准筛选、申报,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相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面支出包括全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执法抽检、专项监测;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会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面相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支出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检测中心站(室)标准化提升建设等相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支出包括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等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软件开发、升级改造等相关工作。
2.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农业投入品)执法及执法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相应执法能力的需要等。
3.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全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重金属超标风险评估、国控和省控长期定位监测点例行采样监测、监测质量控制及技术支撑等。
4.农产品安全与监管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资金通过设区市转下达的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设区市在自收到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对县(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等因素,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方案。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
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金将资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结合资金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将市农业农村局拟定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
(四)相关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
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
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
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项目资金分层监管职责,实行风险分级管理,严格落实项目资金检查监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政策、资金分配、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公开要求,规范项目评审,实行联审联验制度,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主要包含由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脱贫家庭发展生产稳定增收、支持农村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支持欠发达老区苏区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固定资产、支持省级派驻村整村推进、联农带农奖补、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人居环境整治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任务统筹分配使用,并向有利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村集体增收、农民增收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非直达县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市本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验收。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作为衔接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审核非直达县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衔接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衔接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衔接资金;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支持脱贫家庭发展生产稳定增收。优先保障享受政策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发展产业、资助创业、公益性岗位需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岗就业,确保实现增收。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固定资产。重点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县域范围内上下游种植、销售及电商等新业态发展较好,联农带农成效较明显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增购置设备及新建冷库予以补助。
(三)帮扶省派村整村推进。用于支持省派驻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
(四)联农带农奖补。对过渡期以来有巩固脱贫任务且探索建立联农带农长效机制成效明显的县予以奖补,重点用于完善提升联农带农机制,培育壮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项目。
(五)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根据《福建省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保险实施方案(2021-2025年)》(闽政办〔2021〕30号),对脱贫人口发展的所有农业产业项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保费由省、市、县财政和脱贫人口分别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8%。
(六)农业产业强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22〕15号),对在获批立项乡镇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设备及配套设施,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品牌宣传打造,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产品展示等项目予以支持。
(七)一村一品。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一村一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5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1〕15号),对在省级“一村一品”专业村开展项目建设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助,补助内容包括支持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业等乡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置、田间地头仓储冷链物流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拓展休闲农业和品牌宣传推介等。
(八)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4号)要求,纳入帮扶范围的行政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予以扶持,重点围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和经营性财产参股等途径。
(九)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2〕128号);《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开展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根据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每年遴选确定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示范村创建对象。每年向省上推荐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并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择优向省上推荐为省级乡村振兴重点示范乡镇。每年评选综合示范创新、试点先行示范、特色微创新等一批省级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年向省上推荐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省级评选确定后,每个创新机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十)人居环境整治。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3〕167号)要求,每年确定2-3个县补齐必要的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村容村貌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村由各县统筹确定,实施项目不得用于大拆大建、“面子工程”、盲目造景、“门墙亭廊栏”“雕像、塑像”建设。
第九条 省级非直达县衔接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分配法,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巩固脱贫人口规模和分布、产业发展、绩效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等,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市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条 衔接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的规定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市级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项目申报、验收以及资金分配、拨付等程序,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实施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因政策或客观环境变化确需调整变更,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
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等。
第十七条 县级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县(市、区)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省、市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衔接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二十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衔接资金等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将资金归还或收回财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
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做相应修改。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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