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
2024-09-23 浏览量: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

  2.补助对象:德化县、长汀县、尤溪县、宁化县的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均需是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闽清县、福鼎市、霞浦县、洛江区、安溪县、永定区、漳平市、大田县、顺昌县、松溪县的10家村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每个村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是省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均需是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补助内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村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和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创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立标准化生产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农产品实现源头赋码、贴码销售、一品一码,组织培训等。

  4.补助标准:德化县、长汀县、尤溪县、宁化县的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50万元;闽清县、福鼎市、霞浦县、洛江区、安溪县、永定区、漳平市、大田县、顺昌县、松溪县的10家村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30万元。具体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均需按要求从相应的项目储备库中产生,补助方式主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5.申报程序: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要求材料,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农民合作社提交验收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专家组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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