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上半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按照《泉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泉农综〔2021〕101号)和《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泉农函〔2024〕159号)规定实施,本次贴息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一)经营主体网上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规定申报时限内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网址: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在线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及贷款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
需要上传的材料有:
1.银行借款合同(如有多份贷款合同,按贷款时间顺序上传);
2.贷款到账凭证;
3.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盖有贷款银行印章);
4.贴息对象、银行贷款用途等佐证材料(参照泉农函〔2024〕159号要求执行);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申报表PDF版和DOC版各一份)。
以上材料和证明提供PDF格式按顺序依次上传。
(二)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对申报的贴息项目进行申报资格和材料审核。
(三)市级复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复审。对审查合格项目,所需贴息资金纳入年度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对未按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手续不齐备、数据不准确、上传资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予以驳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贴息支持。
(四)资金兑现。贴息资金按照惠企直达资金管理,审核完成后拨付至申报单位。
三、申报时间
贷款主体申报贴息期限为2024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行放弃。
各县(市、区)应于2024年11月22日前汇总报送2024年1—6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2)。
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如有多份贷款合同的,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复印件应确保清晰,逐页加盖(或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每个经营主体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各县(市、区)统一收齐后于2024年11月25日前送至泉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沈诗钰,联系电话:0595-22390740,邮箱:cfk740 @163.com
附件:1.2024年1-6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2024年1-6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2024年1-6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贴息期限: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 资金单位:万元
申报主体情况 |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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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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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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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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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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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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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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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号 |
贷款银行名称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
还贷日期 |
还贷金额 |
贷款 利率 |
贴息期内已付利息 |
申报贴息额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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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情况 |
经营主体年度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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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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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年度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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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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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我单位承诺:贷款合同、总额、利率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申报贴息的贷款用途符合贴息申报要求;上述申报贴息贷款未享受过市级以上财政贴息补助政策;非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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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融机构审核 |
经审核,该单位年度贴息期限内在我行符合贴息要求的贷款总额为 万元,期内已付利息合计 万元。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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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符合贷款贴息条件,同意上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期内已付利息”不包括:①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②同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获得过其他有关贴现补贴的;③不符合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
2.经营主体从多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应逐一填报。
附件2
2024年1-6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资金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
贴息期内经营主体情况 |
贷款情况 |
审核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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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销售)收入 |
类别 |
等级 |
资金投入 |
新增产值 |
贷款银行名称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
还贷日期 |
还贷金额 |
贷款利率(%) |
贴息期实付利息 |
已提供符合贴息用途的转账凭证 |
符合贷款用途的实付利息额 |
按照不高于一年期lpr折算的已付利息额 |
核算贴息资金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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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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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
转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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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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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审核申报主体所提交材料,申报材料同汇总表一致,且相关佐证材料已通过惠企平台提交。
备注:1.类别分为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
2.贷款总额及利息指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主体与银行间产生的贷款及相应利息。
3.龙头企业贷款用途分为收购农产品原料、购买农资(饲料)和购买种苗种子;其他经营主体贷款还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建设、农机(畜牧机械)购置和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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