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
4.办理条件:
①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0.年检要求:无
11.审批决定证件:无
12.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④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85169
投诉电话:0595-22132213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sg.fjqz.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杈;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耆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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