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4-00002
    • 发布机构:法规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3
    泉州市出台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1-03 17:2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26日印发了《泉州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适时引导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切实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盘活利用水平不高、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不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不强、政策衔接不通畅等方面问题

    二、政策出台依据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提出“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规定;同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方式、盘活主体、盘活利用行为、政策扶持等方面提出了要求2023年泉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泉州市推进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法扎实推进我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盘活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规定》共有部分明确盘活利用的四种情形、盘活利用工作实施主体、盘活利用工作有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收回、退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农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宅基地的收回、退出应当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自营、出租、合作:明确通过自营、出租、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业态;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合作等方式,联合开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与投资者合作开发利用等。

    (三)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转让、赠与、互换:明确经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条件的对象进行转让、赠与、互换

    (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村庄低效用地连片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连片整治,明确乡镇政府也可以作为连片整治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村根据村庄规划,围绕“拆、改、建、保”四个方面,进行村庄梳理式改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及村庄低效用地整治腾退出来的土地用途;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可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

    (六)盘活利用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内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及管理工作,开展盘活利用产生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工商、社会资本等投资参与盘活利用的,应签订三方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理程序。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1.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有了指导性依据。暂行规定明确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办理流程、管理路径等,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规范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2.促进农村提高闲置土地利用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开展宅基地及村庄低效用地连片整治,对村庄进行梳理式改造,可重塑村庄整体风貌,推动村庄更加整洁有序,更加美丽宜居。同时统筹解决低效用地、闲置宅基地等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增加闲置土地利用率。

    3.增加农民收入,助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本暂行规定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农民也可自行开展盘活利用,可依法与社会工商资本等主体,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直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变资源为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

    4.助推农村产业发展。本暂行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产业发展内生动力,助推农村产业发展,为我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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