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2-00128
    • 发布机构:法规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0
    《关于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 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20 15:54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关于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落地见效,深化泉台农业交流合作,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制定《十条措施》。

    二、目标任务

    突出对接台湾农业优势产业和领域,着力支持泉台优势产业、农业科技和乡建乡创合作,推动农业人才交流,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持续深化泉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三、主要内容

    《十条措施》共提出10条促进泉台农业融合扶持措施:

    (一)加快产业融合。鼓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项目。推动泉台两地更多企业共同参与农业领域技术标准研制。

    (二)深化科技合作。加大对台湾农业技术交流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扶持力度,对中心开展的泉台技术交流对接活动,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三)加大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申报成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将台湾农民创业园(惠安)、闽台融合发展产业园(永春)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建设

    (四)促进人才交流。鼓励泉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农业人才双向交流。支持设立台湾青年农业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开展两岸大学生农业教学实践活动,对招聘台湾青年来泉就业,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的农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五)推进种业创新。鼓励台湾高校、科研机构及种业企业参与泉台农业优良品种交流,支持开展合作研究,引导泉台合作开展联合攻关的科研项目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共同培育两岸种苗,鼓励两岸种业在品种研发、资源利用、品牌建设等方面双向交流。对台胞台企在建设种子种苗基地、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种业创新攻关等方面,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六)加强乡建乡创。鼓励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文创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申报省级闽台乡建乡创奖补项目

    (七)开展交流对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海峡两岸(泉州)农产品采购订货会专项资金150万元,通过全面展示海峡两岸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市场升级、包装营销、技术革新和产品创意等方面的丰硕成果,为两岸农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新平台。

    (八)强化金融服务。鼓励在泉金融机构推广台企快服贷产品,创新适合台资农企的专属金融产品,制定专门授信方案,提供差异化信贷、利率和担保政策优惠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台胞台企提供金融政策、融资贷款、项目咨询及风险评估等金融服务便利。

    (九)保障项目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项目在我市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对台胞台企等设施农业经营者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引导经营者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对台胞台企相关项目用林申请、林木检验检疫申请等审核审批开设绿色通道。

    (十)优化通关环境。励引进和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积极指导地方和进口引种企业规范建设隔离检疫圃,快速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创新情况

    (一)《十条措施》是我市促进泉台农业融合方面首次制定的专项扶持政策。

    (二)《十条措施》立足我市实际,提出更具体可行的扶持措施如在产业融合方面,明确提出对新落地台资农业项目实际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按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县各承担50%。在科技合作方面,明确开展泉台技术交流对接活动,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支持台胞到台湾农业技术交流推广中心创办农业企业,提供适当的农业生产用地,住宿、科研条件,仪器设备共享,合作申报省、市科技项目。

    (三)《十条措施》首次制定了对台园区的奖励政策。对申报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成功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全国同类园区评比中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在全省同类园区评比中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四)《十条措施》进一步鼓励开展对台农业交流,明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泉台农业技术(品种)交流及农产品展示、展销、对接活动,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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