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1-00167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7
政策背景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工作实际,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Q:哪些经营主体是本次的贴息对象呢?
A: 1.年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经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
2.县级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
3.获得市级及以上知名农业品牌、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农产品电商示范平台的非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4.完成土地流转、连片种植粮食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
5.县级以上农村创业创新大赛获奖者、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领办的非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Q:贷款贴息范围包括哪些?
A:1.农业龙头企业收购本地农产品原料、购买农资(饲料)、种苗种子(母猪仔猪)等流动资金贷款。
2.除农业龙头企业外的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耕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农机(畜牧机械)购置、农资(饲料)购买、种苗种子(母猪仔猪)购买、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的银行贷款。
注意: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4.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年度贴息期限内贷款利息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
7.购置农机等已获财政补贴的贷款;
8.农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贷款;
9.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Q:本次贷款贴息如何计算?
A: 按照不高于上年度12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申报单位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付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跨年度的贷款按每年已付利息分段申请补助)。
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50%,其他经营主体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70%
单家经营主体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申报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流程
01项目入库
①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储备制度,入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已付利息、绩效目标等要素。
②项目入库前按程序公示,公示无异议,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 为避免“钱等项目”,要求入库项目材料齐全,达到可直接提取批复的程度。同时,根据项目动态定期调整入库信息,及时剔除过期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④ 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库储备工作。
02项目申报
①按照属地原则,每年3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贴息项目申报,如实填写单位、项目信息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视作放弃。
②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3项目审核
①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经营主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推荐方案,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②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于4月25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符合性审查。
04资金兑现
①贴息资金按照惠企直达资金管理,预算指标单独标识“惠企直达”,库款单列调度,资金限时兑现。
②贴息资金兑现后1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泉惠企”栏公开兑现结果,接受补助对象和社会广大群众监督。
Q:申报贴息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一)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三)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加盖贷款银行公章);
(四)贷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符合贴息对象、银行贷款用途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六)泉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以上材料和证明按顺序排列目录胶装成册。复印件须确保清晰,除申报材料(三)外,其它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有多份贷款合同的,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Q:对农业农村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工作要求
A: (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贷款贴息政策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各县(市、区)配套安排贴息资金,加大对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二)严禁非农项目以农业贷款名义申报贴息。对于编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伪造贷款合同,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不符等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取消该经营主体已获得的市级资格或荣誉,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Q:本次实施方案的执行期限
A: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Q:联系电话
A: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沈诗钰 0595-22390740
泉州市财政局:施雅琳 0595-2806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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