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泉农规〔2023〕2号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的通知》(闽农执法函〔2022〕888)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化我农业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给合我市施行农业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对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进行梳理。经研究,现将《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农综〔202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说明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11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市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111日印发


 

 

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备注

 

 

 

 

 

1

对畜禽养殖场未按 照规定保存养殖档 案的行政处罚

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 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2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 附具种畜禽合格证 明、家畜系谱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 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备注

 

 

 

 

 

 

 

 

 

 

 

3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 照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计划或者免疫技 术规范实施免疫接 种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 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4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5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 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3. 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6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7

未回收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回收畜禽标识并交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8

对动物产品的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9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 者为个人的,未按 规定及时回收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 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   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0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 品种未使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称的行政 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 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2

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相关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 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按要求赔偿损失的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3

 

 

对擅自移动、损毁 禁止生产区标牌行 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4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 企业追溯食品未按 照规定赋码并销售 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5

 

 

 

 

对联合收割机驾驶 员扰乱跨区作业秩 序的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 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 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6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 变基本农田保护区 标志的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 罚 款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7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二、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备注

 

1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 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 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 营者维修质量不合 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

 

1.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 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对兽药用药记录不 完整真实的行政处 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 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 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 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 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 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 分支机构未依法变 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   假种子的,原许可、 批准的部门作出吊  销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  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的配件维修农业机  械,或者拼装、改装 农业机械整机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  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  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  行农药采购台账、销 售台账制度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 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 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 照农药的标签标注 的使用范围、使用方 法和剂量、使用技术 要求和注意事项、安 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1.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备注

1

 

 

 

对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1.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覆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 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 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 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 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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