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泉农综〔2021〕72号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22号)要求,我局对原有的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重新梳理,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在泉州农业信息网公布的《泉州市农业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6日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市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印发
 
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1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严重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严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货值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假冒授权品种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假冒授权品种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假冒授权品种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严重 假冒授权品种的货值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下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下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下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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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的),或伪造、变造、买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下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十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或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十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推广、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十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或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进出口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生产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从境外引进草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不足五千元.未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未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大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严重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菌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未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未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大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严重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 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未造成生产损失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销售应包装未包装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应包装未包装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应包装未包装的种子,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8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轻微 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或货值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违法,或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 涂改标签或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 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或货值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违法,或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 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或货值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违法,或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1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对应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或造成损失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试验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于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试验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于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试验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于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试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于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不配合,消极应付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故意进行隐匿、转移、破坏等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执法设备损坏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威胁等行为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4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97号》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轻微 生产1批次,生产货值不足5千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1批次,生产货值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1批次,生产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或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生产兽用疫苗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以法从重处罚。 轻微 货值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劣兽药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97号》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轻微 货值不足三万元的;或假兽药货值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假兽药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或假兽药货值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97号》第二、三、五、八条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97号》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货值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97号》第二条第八项、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倍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一般 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至三倍罚款,
较重 货值在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至四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四至五倍罚款
29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 初次违法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30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一般 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再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32 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不足5千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初次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5千元以上的;或再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 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一般 初次违法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再次违法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5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或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6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货值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37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补处理费用条款) 轻微 初次违法,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尚未销售的,在限期内对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对饲喂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或属非食用动物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给他人造成损失不足1万元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给他人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 属非食用动物的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形 在食用农产品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二次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给他人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1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货值在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货值不足三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造成的社会、生产、安全等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生产、安全等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或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二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4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一般 初次违法,或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二次违法的,或造成较小的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6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47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或饲喂的畜类10头以下,禽类100羽以下的 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饲喂的畜类10头以上30头以下,禽类100羽以上300羽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饲喂的畜类30头以上,禽类300羽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8 有下列情形的(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97号》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一种情形 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或某个兽药产品2年内速度累计3批次以上抽检不合格的;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种情形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种情形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报请原发证、件机关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9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 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货值在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15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1 生产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15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不足1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不足1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2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严重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53 生产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不足1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或使生产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15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5 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15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不足1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不足1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6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加工、分装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责令停止加工、分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加工、分装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责令停止加工、分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8倍以下罚款。
较重 加工、分装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责令停止加工、分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加工、分装的劣质农药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个人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7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轻微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轻微 初次违法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 处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2 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轻微 初次违法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 处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3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轻微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个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万元不足30万元以下的(个人3万元不足4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个人4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经营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不足1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或使生产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5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不足1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或使生产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6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严重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7 经营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使生产造成不足1万元损失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或使生产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8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 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9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一般 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70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轻微 采购、销售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购、销售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采购、销售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不足1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采购、销售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71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一般 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72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73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74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5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76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轻微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77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严重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不足5000元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2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3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万元以上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对单位不足十五万元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活动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十五万元以上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年以上10年以下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6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重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87 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轻微 货值五千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88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轻微 货值不足五千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89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轻微 货值不足五千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90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量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轻微 货值不足五千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91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假冒授权品种的数量不足2000株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假冒授权品种的数量2000株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处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 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3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有按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但未按规定保存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不完整的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不真实的 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4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轻微 初次违法且未销售,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再次违法的,或产品已销售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6 未在拟引种区域开展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拟引种区域开展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7 生产、推广、销售已撤销备案的农作物品种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推广、销售已撤销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8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9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的;……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0 受委托方未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受委托方未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的;……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1 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的。 轻微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2 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或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或二次违法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3 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4 侵占、破坏基地、随意改变基地用途或者在基地及其周边从事对种子科研和生产有害的活动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占、破坏基地、随意改变基地用途或者在基地及其周边从事对种子科研和生产有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或限期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或二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5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认定和引种备案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福建省种子条例》
第五十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认定和引种备案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认定和引种备案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记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轻微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不足1万元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一般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较重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至8倍罚款
 
严重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有采集证的,报请吊销采集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不足1万元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一般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较重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至8倍罚款。
 
严重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伪照、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照、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所得在不足1万元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伪造、倒卖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所得在不足1万元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构成犯罪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以下的罚款。 轻微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农业野生植物数量不足100株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农业野生植物,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农业野生植物数量在100株以上不足300株的;或未经批准初次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农业野生植物数量在3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或未经批准再次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在500株以上;或未经批准3次以上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 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相关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八条第(四)项: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过当地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四)按国家规定及经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予以制止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造成损失不足5000元的。 予以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予以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1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2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3 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口头警告,仍不配合检查,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妨碍、阻挠等方式抗拒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轻微 初次违法的,或限期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第九十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115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6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或有按规定制作,未按规定保存的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有制作,但不完整真实的,或档案保存严重缺失的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档案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7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且未销售,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或货值不足5万元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货值5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移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 《福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未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未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 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污泥、城镇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 轻微 使用面积在1亩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面积在1亩以上不足5亩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面积在5亩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1 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 《福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向农田、农业灌溉渠道和养殖区域排放工业、生活污废水的,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禁止向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以及在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轻微 初次违法的,灌溉面积不足3亩的,在限期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灌溉面积在3亩以上不足1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灌溉面积在10亩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2 对茶叶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茶叶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并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给予警告,没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或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4 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个人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个人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个人在4万元以上的)的,或构成犯罪的。 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个人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在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个人在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罪的 称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126 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 
严重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个人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称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一般 生产产品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生产产品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 
严重 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个人在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称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轻微 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个人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特别 
严重 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报请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9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倍罚款
130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一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二倍罚款
132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33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34 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35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36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轻微 有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但未保存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有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但不完整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养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7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销售种畜不足10头或者种禽不足100羽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种畜10头以上不足30或者种禽100羽以上不足300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种畜30头以上不足50或者种禽300羽以上不足300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种畜50头以上或者种禽500羽以上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8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畜不足10头或者禽不足100羽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畜10头以上不足30以下或者种禽100羽以上不足300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畜30头以上不足50或者种禽500羽以上不足500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被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畜50头以上或者种禽500羽以上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9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销售畜不足10头或者禽不足100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畜10头以上不足30或者禽100羽以上不足300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畜30头以上不足50或者禽300羽以上不足300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畜50头以上或者禽500羽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0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43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6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9 生产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0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
152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5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8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9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0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轻微 限期内召回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按要求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责令召回,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逾期未召回的,或未完全召回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按要求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严重 逾期未召回的,或未完全召回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62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轻微 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停止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6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4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6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7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8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9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0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1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2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3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澘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澘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4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75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6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78 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初次发现,限期内整改的 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严重 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0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猪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生猪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无违法所得的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3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4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5 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6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7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8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8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9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初次违法,限期内召回,停止屠宰的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91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初次违法,限期内召回,停止屠宰的 责令召回,停止屠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9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初次违法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较重 2次违法的 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般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2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4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严重 2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95 对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一般 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严重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196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二条:“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严重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7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三条:“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在发生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有关证据齐全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在发生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少量证据或部分证据被毁灭的,导致非主要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发生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有关证据的,导致主要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四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违法收购生鲜乳不足2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10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四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违法收购生鲜乳不足2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10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四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违法收购生鲜乳不足2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购生鲜乳2吨以上不足10吨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收购生鲜乳10吨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3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4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5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6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7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8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或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9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 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 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3 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4 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5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经补检合格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补检合格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经补检合格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经补检合格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八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16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7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8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3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八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24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动物总数不足10头(羽),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处三千元罚款
一般 动物总数在10头(羽)以上不足20头(羽),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动物总数在20头(羽)以上不足30头(羽),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动物总数在30头(羽)以上,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5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畜不足10头(禽不足100羽)或动物产品重量不足1吨,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般 畜10头以上不足30头(禽100羽以上不足300羽),或动物产品重量1吨以上不足5吨,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重 畜30头以上不足50头(禽300羽以上不足500羽),或动物产品重量5吨以上不足10吨,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严重 畜50头(禽500羽)以上或动物产品重量10吨以上,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6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畜不足10头(禽不足100羽)或动物产品重量不足1吨,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畜10头以上不足30头(禽100羽以上不足300羽),或动物产品重量1吨以上不足5吨,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畜30头以上不足50头(禽300羽以上不足500羽),或动物产品重量5吨以上不足10吨,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畜50头(禽500羽)以上或动物产品重量10吨以上,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7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8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或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9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 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之前,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在较大范围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官方未公布动物疫情之前,发布动物疫情,对动物疫病防控、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0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发生期间的,或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1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不足三千元,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或导致出现危害人体健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其他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违法所得八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 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4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5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6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7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一般 2次违法,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在发生动物疫情期间的 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38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9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0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1 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五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2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五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3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 处五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4 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或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或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5 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可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46 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7 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或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8 拒绝、阻碍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或不配合等形式阻碍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9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或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货值不足二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五百元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在十万元以上的,或导致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两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1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2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轻微 经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给予警告
一般 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较重 经审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给予警告,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严重 导致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3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严重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4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5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3.《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违法所得八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6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违法所得八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7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违法所得八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8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9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0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1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2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臵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限期内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3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臵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2次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次以上违法,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4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5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轻微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导致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6 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7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8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69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一般 2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由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270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一般 2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由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271 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警告。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2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警告。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给予警告,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一般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274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 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 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5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情节一般,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给予警告,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一般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277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8 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9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0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一般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伪造检测结果,隐瞒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限)用农药、兽药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28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处二千元罚款
284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二千元罚款
285 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6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7 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8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9 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二次违法的,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91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2 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一般 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293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94 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95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96 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二次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97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轻微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不足一吨、受检作物面积不足五十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吨以上不足五吨、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五吨以上、受检作物面积一百亩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8 违规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9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处罚: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法,或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不足10份的,或伪造、涂改植物检疫印章、标志、封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10份以上不足20份的,或伪造、涂改植物检疫印章、标志、封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20份以上的,或伪造、涂改植物检疫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0 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1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2 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303 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04 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 1.《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
2.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将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05 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二次以上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将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06 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二次以上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将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07 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二次以上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属经营活动行为违规调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将调运的有关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308 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轻微 初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未引起疫情扩散的;或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引起疫情扩散,或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09 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 轻微 初次违法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10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轻微 初次违法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下罚款
311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的,或2次违法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2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上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或2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13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内补办手续的,或逾期不补办,停止使用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停止使用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农机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1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有关牌证标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有关牌证标志,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5 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次违法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
316 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较重 拒不改正的,或2次违法的 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件
317 持证驾驶无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驾驶未年检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的,或2次违法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件
318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的,或2次违法的,或酒后驾驶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醉酒后驾驶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319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轻微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的,或2次违法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
320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一般 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严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321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一般 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严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322 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强制报废,禁止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一般 初次违法的 收缴并强制报废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收缴并强制报废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3 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 一般 初次违法的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
严重 2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农机事故的 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吊销其农业机械驾驶证
324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警告
一般 2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5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2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或者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26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不足10人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无违法所得擅自培训30人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7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反一项的 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二项的 处600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三项的 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28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违法的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次以上违法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9 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到300元罚款
一般 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到4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400到500元罚款
330 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到6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款物,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600到1000元罚款
331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到125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332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到125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333 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三)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到125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334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335 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五)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336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到2000元罚款。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 轻微 初犯的;或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或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一般 再犯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或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250到2000元罚款
337 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到75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到1000元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38 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到75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到1000元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39 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拔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到75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到1000元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0 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到75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到1000元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1 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到75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到1000元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2 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到75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到1000元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3 违反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到15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到20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4 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到15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到20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5 村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到15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到20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6 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到15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到20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7 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村集体资产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到15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到20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8 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到15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到2000元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49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费助款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反规定的 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严重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50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二款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反规定的 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严重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51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三款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反规定的 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严重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352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 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到75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半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或存在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或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的;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50到1000元罚款
35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般 违反规定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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