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500-2020-00080
- 发布机构:法规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6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 取得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 | 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编制 |     1.《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18〕61号)     第六条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⑥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确定 | 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编制 | 
| 取得资质的体检机构 | 健康证明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 1.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泉价〔2005〕112号),《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卫生局关于泉州市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价〔2009〕90号),《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泉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医改组〔2014〕6号); 2.非公立医疗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 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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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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