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20-00154
- 发布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7
当事人(单位):丰泽区苏先生宠物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CW910F
单位负责人:苏楠
单位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方银座15幢-17幢36号、37号、38号店
当事人丰泽区苏先生宠物医院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丰泽区苏先生宠物医院执法检查中,在位于38号店的兽药房发现“尿痛舒(英文名为URIMAV)”、“丹诺仕犬猫肝病特效药(英文名为S-AdenosyLmethionine)”等2个进口兽药。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2个进口兽药标签上未附有中文标示,未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进口兽药批准文号等,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2个进口兽药为假兽药。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
2020年10月29日经泉州市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中,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兽药房对“尿痛舒(英文名为URIMAV)”、“丹诺仕犬猫肝病特效药(英文名为S-AdenosyLmethionine)”等2个进口兽药进行抽样取证,作了样品认定、现场检查(勘验)等,提取了兽药“丹诺仕犬猫肝病特效药(英文名为S-AdenosyLmethionine)”的进货单1张,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兽药使用记录和兽药采购记录,并对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询问通知书》。10月30日,对该单位负责人苏楠作了询问笔录等,当事人提供了2张使用兽药“尿痛舒(英文名为URIMAV)”和“丹诺仕犬猫肝病特效药(英文名为S-AdenosyLmethionine)”的处方笺。11月6日,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向当事人送达了《提供证据通知书》,当事人对要求的有关材料无法提供,并作了《提供证据说明》。经核查确认,当事人使用假兽药:1、“丹诺仕犬猫肝病特效药(英文名为S-AdenosyLmethionine)”,为美国进口兽药,规格为90mg×30片/盒,2020年8月23日向厦门燕誉销售员陈江滨以200元/盒进5盒(150片),库存4盒+9片(129片),8月25日诊疗使用了21片;2、“尿痛舒(英文名为URIMAV)”,为澳洲进口兽药,规格为100片/瓶,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进货5瓶(500片),库存4瓶+35片(435片),2019年12月15日诊疗使用了60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有《抽样取证凭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丰泽区苏先生宠物医院处方笺》(2张)、《厦门燕誉销货单》、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丰泽区苏先生宠物医院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11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力。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1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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