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31
    泉农(2019)罚书字第1号
    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10-31 16:20

    当事人:罗文绪  性别:男  年龄:38  住址:四川省古蔺县永乐镇水落村八组5号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调入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10月6日0时许,高速泉州西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发现一辆车牌为闽F36128的福田车运载生猪,驾驶员方金发无法提供相关调运手续,工作人员通报属地政府鲤城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畜牧办公室,并将车辆暂停于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同时鲤城区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畜牧办公室将有关情况通报我局。经查清,驾驶员方金发系受车主曾庆成的儿子曾繁垠雇佣驾驶闽F36128运载生猪由大田上京上高速,车上生猪未佩戴耳标,且驾驶员无法提供《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等相关手续,欲运往南安市丰州镇续养。当事人该行为属未依法取得《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调入生猪行为。

    2019年10月6日经泉州市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并作进一步调查。当天,我们执法人员对闽F36128的福田车运载生猪未佩戴耳标,且驾驶员无法提供《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等相关手续进行确认。执法过程中,分别对上述生猪作了证据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驾驶员方金发、车主曾庆成及曾庆成儿子曾繁垠等分别作了询问笔录等。据核查确认,当事人的儿子曾繁垠雇佣驾驶员方金发驾驶闽F36128福田车运载生猪由大田上京上高速,车上111头生猪未佩戴耳标,且驾驶员无法提供《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等相关手续,欲运往南安市丰州镇续养。其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图片》、《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无害化处理现场图片》、《称重单》、《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调入生猪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10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111头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已于2019年10月7日进行深埋法处理);

    3、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1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行政中心D幢310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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