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15-00003
    • 备注/文号:泉农(2015)罚书字第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9-30
    泉农(2015)罚书字第4号
    来源:泉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5-09-30 21:16

    泉州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农(2015)罚书字第4号

     

    被处罚单位:南安恒益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兴树

    单位住所: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大甓119号

    当事人南安恒益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年3月13日,泉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南安恒益农资有限公司农药仓库,抽检了当事人经营的2个的农药:1、“100克/升联苯菊酯(刺士)”(济南科海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2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4483,生产日期为2014/08/28,该批次农药经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联苯菊酯(质量分数%)为3.2(标准值为11.0±1.0),结果不符合规定;2、“20%毒·辛”(江西中科合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3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2148,生产日期为2014/08/29,该批次农药经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毒死蜱(质量分数%)为5.6(标准值为4.0±0.4);辛硫磷(质量分数%)为15.2(标准值为16.0±1.0),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述2种农药为劣质农药。闽农执法队[2015]27号将该案列为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督办案件。

    2015年8月31日经泉州市农业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8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NJ/NY2/150160、FNJ/NY2/150161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中,本机关对上述2种农药做了质量检查(抽样)、现场检查(勘验)等,要求当事人提供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并对南安恒益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兴树作了询问笔录等。经核查确认,当事人经营的“100克/升联苯菊酯(刺士)”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经营的“20%毒·辛”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据查实:1、“100克/升联苯菊酯(刺士)”,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9月13日、2015年3月12日向济南科海有限公司共进93件(20瓶/件),经现场检查(勘验)库存为零,抽样4瓶,以165元/件售出92件+16瓶,违法所得15312元;2、“20%毒·辛”,当事人于2014年9月6日向广西田泰农药厂进100件(20瓶/件),经现场检查(勘验)库存为零,抽样4瓶,以110元/件售出47件,以115元/件售出4件+16瓶,以112元/件售出10件,以111元/件售出2件,以113元/件售出5件,以108元/件售出5件,以105元/件售出26件,违法所得计10899元;当事人经营上述2种农药违法所得合计26211元。其违法事实有《泉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2份)、《检测报告》(2份)、《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脑进销账单凭证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南安恒益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5年9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经营“100克/升联苯菊酯(刺士)”:没收违法所得15312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76560元,罚没款计91872元;

    2、经营“20%毒·辛”:没收违法所得10899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0899元,罚没款计21798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1367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1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1367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执法支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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