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14 -00005
- 备注/文号:泉农(2014)罚书字第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17
泉州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农(2014)罚书字第5号 |
当事人姓名:张小燕(泉港区涂岭溪头兰兰农药代销店业主) 性别:女
当事人张小燕经营假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4年4月10日,泉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泉港区涂岭溪头兰兰农药代销店抽查了当事人经营的农药:“10%灭多威可溶粉剂”(山东科大创业生物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20g×200包/件,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农药登记证为PD20091821。该批次农药经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噻嗪酮,其含量为4.4%(质量分数),结果不符合规定。闽农执法队[2014]29号将该案列为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督办案件。
2014年8月14日经泉州市农业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8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NJ/NY2/140083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中,本机关对上述农药做了质量检查(抽样)、现场检查(勘验)等,要求当事人提供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并对业主张小燕作了询问笔录等。经核查确认,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10%灭多威可溶粉剂”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据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10月4日向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以220元/件进“10%灭多威可溶粉剂”15件,库存12件+5包,抽样4包,以1.5元/包售出2件+191包,违法所得886.5元。其违法事实有《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测报告》、进货凭证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张小燕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4年9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第一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假农药“10%灭多威可溶粉剂”库存12件+5包和违法所得886.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4432.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整(¥:5319.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2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整(¥:5319.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执法支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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