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00-2023-00232
    • 备注/文号:泉农综〔2023〕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4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2-24 17:36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810-2018)的有关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省“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清单和省农业农村厅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况,我局对《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相应进行动态调整,经市委编办审核同意,予以公布。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本次权责清单调整102项,其中新增42项,取消14项,修改46项。

    一、新增事项42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5项,行政处罚事项34项,行政强制事项2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1项)

    1.行政许可事项:1农药广告审查2兽药广告审批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5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2.行政处罚事项:1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2违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3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4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5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6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7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8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的处罚9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处罚11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12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13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14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15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16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7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18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19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20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2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22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23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的处罚24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25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26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27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28在九龙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处罚29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30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处罚31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32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处罚33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的处罚34侵占、破坏基地、随意改变基地用途或者在基地及其周边从事对种子科研和生产有害的活动的处罚。

    3.行政强制事项:1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时,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4.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督检查。

    二、取消事项14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处罚事项11项)

    1.行政许可事项1农业植物检疫审批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行政确认事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审核。

    3.行政处罚事项:1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处罚(含2个子项)2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3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4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5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6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7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处罚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处罚。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三、修改事项46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6项,行政强制事项3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6项,行政奖励事项1项)

    1.行政处罚事项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2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4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5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6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7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处罚8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9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1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1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1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以及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含3个子项)14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15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16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罚1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处罚18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处罚19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20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21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处罚22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23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含7个子项)2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25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26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27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28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29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30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3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32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3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3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3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36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2.行政强制事项:1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2暂扣农业机械3对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

    3.行政监督检查事项:1具体为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监督检查2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畜禽遗传资源监督检查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4动物防疫监督检查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6饲草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4.行政奖励事项: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调整后我局权责事项共243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处罚183项、行政强制17项、行政监督检查22项、行政奖励6项和政府内部审批3项(详见附件)。

     

    附件: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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