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农函〔2023〕97号
答复类型:C类
伊加喜委员:
《关于华侨祖宅、世居屋翻建难的建议》(第20234146号)由我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侨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华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为解决华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福建省作为重点侨乡,也特别注重相关涉侨权益法规的制订,历年出台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权益》《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我市在对华侨房屋权益保障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创新开展了网上服务性工作。市侨联在承办福建省“十三五”规划和福建省海丝核心区项目项目——寻根平台建设中,为满足广大海外侨亲对家乡的感情所系,于2021年年底开始启动对重点侨村开展标志性建筑3D全景影像制作,通过采集祠堂、祖厝 、家庙、华侨建筑、知名史迹等标志性建筑3D全景影像,建立3D全景影像数据库,方便海内外侨亲进行线上线下互动,身临其境感受家乡的变化。该项工作目前已完成293个村,729个建筑的拍摄。
二、积极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及解决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自2022年8月以来,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工作专班,先后赴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泉港区开展工作调研,在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我市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住宅小区的指导意见。于2023年4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意见》要求农村集中建房的建设规模可按规划建设预留部分住房,用于符合本区域“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的村民(含搬迁、地质灾害村民)和“以地换房”的村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及其他特殊群体居住。
三、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华侨、港澳台同胞旧房翻建。作为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晋江市出台了关于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的政策措施,内容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如《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旧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晋政办〔2020〕20号)对危旧房屋翻建作出详细规定,针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建筑年限较短的新式非传统民居,如原审批手续完整的,在旧房翻建政策上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权属来源证明危旧房就地改建土地权属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晋政办〔2019〕57号),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了详细规定,针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宅基地年代较为久远无权属证据的老宅,通过职能部门调查出具权属证明后可申请危房翻建。
四、积极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今年2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盘活利用调研方案,确定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的调研组,先后到永春县、安溪县、南安市等地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察看等方式,深入乡镇、村实地走访了解了闲置宅基地(农房)盘活利用的主要做法、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议意见,形成《泉州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盘活利用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下一步,我市将充分学习借鉴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向上级相关部门建议出台政策予以支持,形成华侨、港澳台同胞房屋土地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华侨、港澳台同胞宅基地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建兴
联 系 人:钟雅丽
联系电话:22283704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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