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2017-09-07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

4.办理条件:

无。

5.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核(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制发证办结(0.5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变更(名称、地址、性质等变动)的提供如下材料: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变更的企业应达到变更事项的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

(一)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由持证企业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①持证企业提交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

②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原许可证副证原件;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或者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均可)。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③变更住所。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及住所产权证明,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④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⑤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减少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提交本《通知》前述的相应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由持证企业在播种三十日前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予以变更登记。副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①持证企业提交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和原许可证(含主证和副证)复印件。

②变更生产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③变更生产地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关要求同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年检要求:

11.审批决定证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2.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④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85169

投诉电话:0595-22132213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sg.fjqz.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杈;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耆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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