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检疫审批(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2017-09-07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3)《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办理条件:

无。

5.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核(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制发证办结(0.5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1《产地检疫合格证》;

2《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3调往省外的,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取得检疫结果后)。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年检要求:

11.审批决定证件: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12.注意事项: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证书,自颁发之日起10天内有效;

2持《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并当日签发;

3禁止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98932

投诉电话:0595-22132213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sg.fjqz.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杈;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耆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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