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1-00052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9
    《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1-05-19 16:15

     

    一、背景依据

    “农村集体‘三资’一直是农村稳定与发展的焦点,也是村组织管理与凝聚力的敏感点。存在着集体“三资”管理中合同不规范、个别资产资源被无偿占有等问题。

    二、目标任务

    以强化民主管理、实行阳光作业,坚持制度引领、科学规范运作,坚持问题导向、堵塞各种漏洞为主线,从完善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资源登记使用制度等入手管好用好集体“三资”,确保集体资金规范使用、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为目标。针对我市农村(含社区,下同)集体“三资”管理主体、管理要素、监管渠道及监管队伍等方面存在具体问题,梳理了农村集体“三资”应遵照执行、易错漏缺失的制度规则,形成《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

    三、范围期限

    实施范围:全市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期限:2021年2月8日起实施,至文件通知废止。

    、主要内容

    导则共五部分23条:

    第一部分,严格资金管理(共9条)。推行村集体资金电子监管,要求所有村集体均在泉州市“三资”监管平台记账。落实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报账、收支、票据、借贷款审批管理。特别提出,建立借贷款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防止村集体利益受损。

    第二部分,强化村集体资产管理(共5条)。定期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从资产台账登记入手,落实资产合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落实资产评估主体及评估内容,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规范公积公益金、福利费提取等收益分配制度工作落实范畴,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受损。

    第三部分,规范村集体资源管理(共3条)。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登记,明确“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明确使用经济合同规范文本,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特别提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等经济合同要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级备案。

    第四部分,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共4条)。明确要求村集体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强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监督责任及财务公开,防止村集体各项决策监控缺失。注重加强村(社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共2条)。侧重乡镇、村两级财务和台账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及队伍稳定。重点要求,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村(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奖惩处置。

    五、《导则》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导则》坚持贯彻市委市政府“强基促稳”决策要求,针对新时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日常监督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管控,强化细节管理,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各级职责等方面作了重要补充,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堵住现有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漏洞。通过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收支审核管理,杜绝公款私存、转移、挪用、截留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明确非生产性开支,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负担;规定村干部报酬,解决村干部报酬列支乱象,提高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源头管理。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原则。实施农村资产资源动态管理,细化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等处置时的要求,防止出现暗箱操作、低价处置等侵占集体利益问题,保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安全,稳固村集体发展壮大基础。

    (三)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责任主体。《导则》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村集体民主决策重要事项及其监督主体,细化决策和监督的有关内容,解决农村集体“三资”“谁所有谁管理”和“怎么管”的问题,确保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公开,监督规范、有据可查。

    六、文件依据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

    3.《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4.《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2年3月29日通过);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日起施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孙彦宁  联系电话:0595—2237568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