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120-2021-00048
    • 发布机构:畜牧兽医科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7
    关于《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5-07 11:43

      现将《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17﹞42号)、《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农〔202023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实行定点屠宰企业资格集中审核清理制度,2021年9月底前对所有屠宰场点完成一次集中审核清理工作,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屠宰企业“黑名单”制度,采取明查和暗防和方式,近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动物检疫证明背书制度;实行跨县(市区)办案制度,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或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指定跨区域或联合查处跨区域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等动物卫生违法违规案件;对散养户实行集中产地检疫制度。 

      三、工作进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并2 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具体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经过局政策法规科把关,形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经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 

      四、主要内容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及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制度”: 

      (一)实行定点屠宰企业资格集中审核清理制度 

      2021年9月底前对所有定点屠宰场(点)完成一次集中审核清理工作,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对于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超标、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没有配备或更新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设备等法定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令其停业、关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二)实行屠宰企业“黑名单”制度 

      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1)未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取得健康证明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每个场点日屠宰生猪50头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日屠宰量每增加100头增配1名肉品检验人员);(2)没有配备检疫不合格生猪、病死(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三腺”等废弃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或对外销售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三腺”等废弃物的;(4)未建立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或非洲猪瘟(核酸)检测能力比对连续3次不合格的;(5)存在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的;(6)发生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的;(7)存在转让承包经营行为的;(8)连续6个月日平均生猪屠宰量30头以下的;(9)停业整顿期间私自屠宰的;(10)发生安全生产或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列入屠宰行业“黑名单”,并增加检查或抽查频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鲤城、丰泽、洛江、台商区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派出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性质和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屠宰资格、进行关闭处理。 

      (三)实行动物检疫证明背书制度 

      在屠宰检疫环节,除官方兽医电子出证签字外,要求驻场协检员必须同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正面)、《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等检疫记录上签名;在产地检疫环节,要求养殖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现场管理负责人)对官方兽医临场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核对,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背书:写明出售头数、运载车辆牌号、承运人姓名,养殖场负责人(或现场管理负责人)签名并附上联系电话,以便我市定点屠宰场对调出地养殖场进行回访核对,以防范“隔山开证”行为;对淘汰种猪开展产地检疫时,应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种类”栏选择或备注“种猪”字样,进入屠宰场后按规定在专设种猪待宰栏静养、在种猪屠宰间屠宰。 

      (四)实行跨县(市、区)办案制度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或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指定区域或联合查处跨区域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等动物卫生违法违规案件。 

      (五)对散养户实行集中产地检疫制度 

      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可养区内实行种养结合零排放的散养户,对同一区域若干散养户规范成立的养猪专业合作社(总存栏500头以上的,统一物资采购、统一防疫,设置配备远离养殖户的、有进出隔离通道的外部定点出猪台以及暂存栏、消毒设施设备),实行定时、定点集中产地检疫。在核实各散养户社员存(出)栏量的基础上,临栏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养猪专业合作社应将养殖情况上报直联直报系统。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微微,联系电话:2838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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