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200-2018-00194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5
    泉州市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审查工作细则
    来源:泉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8-12-25 10:13

    目  录

     

     

    一、行政许可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3.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审查工作细则

          4.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查工作细则

          5.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审查工作细则

          6.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二、其他行政权力

          1.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审查工作细则

    附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查,7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现场勘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原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

    3.基本设施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检验室(检验场所)、(生产)加工厂房(加工场所)、仓库(贮藏场所)、育苗温室(大棚)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和实景彩色照片(每类设施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

    4.检验仪器证明材料:检验仪器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仪器实景彩色照片(每台仪器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仪器的购置发票

    5.生产加工设备证明材料: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生产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生产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

    6.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7.品种条件证明材料: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登记证明;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种子的,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8.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岗位责任人:种子站审核人员

    (三)现场核查

    主要核实:

    1.基本设施证明材料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检验仪器证明材料与申请单位是否一致。

    3.生产加工设备证明材料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4.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5.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证明材料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6.育种基地证明材料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岗位责任人:种子站站长、现场核查人员

    (四)对是否符合《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及条件进行审查

    对照《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岗位责任人:种子站站长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查)(2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现场勘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

    2.种畜禽场平面图是否符合要求。

    3.系谱、养殖档案是否完整有效。

    4.《畜禽养殖备案表》、品种来源资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与其它材料是否一致。

    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职称、聘用合同复印件与其它材料是否一致。

    6.动物疫病监测报告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

    注:凡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电子证照,不需提供纸质证照。

    岗位责任人:畜牧站审核人员

    (三)现场核查

    主要核实:

    1.经营地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经营主体与申请单位是否一致。

    3.复印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4.种畜禽实际存栏数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种畜禽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育种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6.引种档案是否齐全。

    7.种畜禽年更新率是否符合要求。

    岗位责任人:畜牧站站长、现场核查人员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查,3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现场勘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现场核查

    主要核实:

    1.现场勘查是否同申报材料相符。

    2.现场勘查是否检疫合格。

    岗位责任人:植保植检站站长、现场核查人员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查,1个生育周期)[现场勘查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现场勘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现场核查

    主要核实:

    1.现场勘查是否同申报材料相符。

    2.现场勘查是否检疫合格。

    岗位责任人:植保植检站站长、现场核查人员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审查公示、上报待批,20个工作日)[特殊环节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4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现场勘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身份证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8.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注:凡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电子证照,不需提供纸质证照。

    岗位责任人:兽医兽药科审核人员

    (三)现场核查

    主要核查:

    1.经营地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经营主体与申请单位是否一致。

    3.经营场所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岗位责任人:兽医兽药科科长、现场核查人员

    (四)对是否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令)第八条,《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申办企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加工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岗位责任人:兽医兽药科科长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现场勘查,3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现场勘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是否填写规范。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及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3.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4.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是否符合要求。

    注:凡电子证照库已有的电子证照,不需提供纸质证照。

    岗位责任人:专家组人员

    (三)现场核查

    主要核实:

    1.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2.查看学历或培训证明,并与企业申请材料核对;若为聘用人员,查看劳动合同;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及病虫草害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3.查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面积,查验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隔离(不低于2米的物理隔离措施)。

    4.查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是否有其他商品,是否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之间有砖墙等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预防中毒设备,如:通风厨或排气扇、灭火器或水缸或黄沙等消防设施、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等。

    6.仓储场所产品摆放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7.管理制度是否上墙,查看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是否设置农药废弃物回收存放点设置。

    岗位责任人:专家组人员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二、其他行政权力

    1.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受理(1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专家评审及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按照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3.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检查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

    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

    2.饲料生产企业平面布局图是否符合要求;

    3.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厂区布局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5.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6.质量检验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岗位责任人:畜牧站工作人员

    三、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6)《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61号);

    (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10)《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1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

    (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1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省级饲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农牧〔2013〕11号)。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