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17-00002
    • 备注/文号:泉农(2017)罚书字第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26
    泉农(2017)罚书字第2号
    来源:泉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7-07-26 16:01

           被处罚单位:晋江联兴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书户

           单位住所: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鼓亭埔工企业小区


           当事人晋江联兴农牧有限公司在使用兽药时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6月27日,泉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晋江联兴农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抽检时,随机抽查了“柴胡注射液”、“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等2种兽药。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兽药使用记录表》及《药品采购记录表》,发现《药品采购记录表》中“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的批文等记录不真实;《兽药使用记录表》没有记录上述2种兽药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用药的头数等,属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

           2017年6月27日经泉州市农业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中,本机关在当事人兽药房抽取了“柴胡注射液”、“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等2种兽药,做了样品认定、现场检查(勘验)等,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兽药使用记录和兽药采购记录,并分别对晋江联兴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书户授权委托人黄华修、兽医师何正于作了询问笔录等。经核查确认,当事人兽药用药记录不完整:兽药使用记录没有记录所使用兽药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用药的头数等。兽药用药记录不真实:抽查的兽药“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5月30日各进2件(40盒/件)共160盒,现场检查(勘验)库存80盒,使用了80盒,但在《兽药使用记录表》上5月24日以来没有该兽药产品的使用记录。并核查《药品采购记录表》,“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4)221156171,而记录表中记录为兽药字(2012)23027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兽药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2份)、《药品采购记录表》、《兽药使用记录表》、样品认定、进货凭证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晋江联兴农牧有限公司在使用兽药时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7年7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力。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晋江联兴农牧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1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执法支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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