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17-00001
    • 备注/文号:泉农(2017)罚书字第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5-29
    泉农(2017)罚书字第1号
    来源:泉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7-05-29 08:54

          被处罚单位: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财

          单位住所:永春县外山乡云峰村

          当事人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在使用兽药时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4月11日,泉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抽检时,随机抽查了“鱼腥草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等2种兽药,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兽药使用记录表》及《药品采购记录表》中,发现该单位没有“鱼腥草注射液”的采购记录,《兽药使用记录表》没有记录兽药用药的批号、休药期及用药的头数等,属用药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2017年4月14日经泉州市农业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中,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兽药房抽取了“鱼腥草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等2种兽药,做了抽样取证凭证以及现场检查(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兽药使用记录和兽药采购记录,并对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善财、兽医师王小飞以及永春县兴牧兽药经营部潘德兴作了询问笔录等。经核查确认,该单位兽药用药记录不完整:兽药使用记录没有记录所使用兽药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用药头数、休药期等。抽查中的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克林新)注明休药期猪2日,在使用记录上没有记录。兽药用药记录不真实:抽查的兽药“鱼腥草注射液”,于2017年1月2日向永春县兴牧兽药经营部购进40盒,批号为161112,现场检查(勘验)库存3盒,使用了37盒,但在《药品采购记录表》上没有该产品的进货记录,并核查2017年1月2日以来的《兽药使用记录表》中,发现该产品没有使用记录;据该单位兽医师王小飞交待,抽查的兽药“克林新”在他接手后多次购进该产品没有认真核对产品批号,在记录上会有差错。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兽药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询问笔录》(3份)、《药品采购记录表》、《兽药使用记录表》、进货凭证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在使用兽药时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7年5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永春云峰农牧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1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执法支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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