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14 -00004
- 备注/文号:泉农(2014)罚书字第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17
泉州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农(2014)罚书字第4号 |
当事人姓名:吴丽琴(泉州市泉港区丽琴农资经营部业主)
当事人吴丽琴经营劣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4年4月10日,泉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泉州市泉港区界山供销社进行农药质量检查时,抽检了当事人经营的农药:“2%阿维·高氯氟乳油”(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300ml×20瓶/件,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0650,生产批号为2014032503。该批次农药经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其含量为1%(标准值为1.8+0.3%);阿维菌素(质量分数),其含量为0.22%;结果不符合规定。闽农执法队[2014]29号将该案列为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督办案件。
2014年8月14日经泉州市农业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8月19日我们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FNJ/NY2/140080的《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中,本机关对上述农药做了质量检查(抽样)、现场检查(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并对业主吴丽琴作了询问笔录等。经核查确认,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2%阿维·高氯氟乳油”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据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4月9日以115元/件从仙游县农资公司进“2%阿维·高氯氟乳油”25件,库存为零,抽样4瓶,以130元/件售出9件、128元/件售出5件、125元/件售出10件+16瓶,违法所得计3160元。其违法事实有《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销凭证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吴丽琴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4年9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316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94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1264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2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1264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执法支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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