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400-2014 -00003
    • 备注/文号:泉农(2014)罚书字第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8-05
    泉农(2014)罚书字第3号
    来源:泉州市农业局 时间:2014-08-05 21:20

    泉州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农(2014)罚书字第3号

     

    被处罚单位: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东

    单位住所:安溪县凤城镇河滨西路

    当事人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4年6月24日,泉州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进行农药质量抽检时,发现经营的农药:“联菊·丁醚脲”(上海威敌生化(南昌)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250毫升/瓶,农药登记证为PD20130802,标注有3种不同商标,分别为“茶婵”、“茶鹰”、“茶喜妹”。经核查:1、“茶喜妹”:商标“茶喜妹”未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标签上出现未经登记的茶叶图案;2、“茶鹰”:商标“茶鹰”未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标签上出现未经登记的茶尺蠖图案;标签上未标注毒性及标识;3、“茶婵”:商标“茶婵”未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标签上出现未经登记的茶叶图案;标签上未标注毒性及标识。以上3种农药标签综合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

    2014年6月24日经泉州市农业局领导批准立案,并作进一步调查。6月24日,本机关对“茶喜妹”、“茶鹰”、“茶婵”等3种农药进行了抽样,并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执法中,本机关对上述农药做了抽样取证,要求当事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和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并对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朝东的授权委托人吴建河作了询问笔录等。经核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茶喜妹”、“茶鹰”、“茶婵”等3种农药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据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进“茶鹰”157件、“茶喜妹”48件、“茶婵”97件,库存“茶鹰”157件、“茶喜妹”48件、“茶婵”97件,无违法所得。其违法事实有《抽样取证凭证》、《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进货凭证和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茶喜妹”、“茶鹰”、“茶婵”等3种农药。本机关已于2014年7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经营“茶喜妹”:给予警告;

    2、经营“茶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3、经营“茶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泉州银行东海支行(地址:东海大街东海湾文园1号;执收单位编码:00300100114;项目编码:713;帐号:501005396100001018;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缴交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交款后将《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第四联送交泉州市农业执法支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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