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2-0300-2019-00017
    • 备注/文号:泉财农〔2019〕1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0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04-10 10:54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市级生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泉州市生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4日

     

    泉州市市级生态绿色农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生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生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根据重点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方式,分别制定因素法分配办法和项目法评审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按重点支出方向建立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提高项目申报的精准性,维护项目计划严肃性;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休闲农业发展、乡镇动物防疫员补助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种子粮食救灾备荒储备、农业自然灾害救助等。

    六、各重点支出方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补助对象: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项目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及第三方机构。

    2.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以下简称市级补助上限)30万元。

    3.资金使用范围:①减量化措施。包括漏缝地板、刮粪清粪、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节水饮水器和高压冲洗系统等设施设备;②无害化处理。包括沉淀池、沼气工程、氧化塘、人工湿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③资源化利用。包括肥水贮液池、输送管网、吸粪车、塑料大棚或阳光棚储粪间、翻堆勾机或搅拌机、微生物发酵床和有机肥生产等相关设施设备及有机肥认证;④智慧管理系统。包括养殖场及第三方设备、县中心管理系统等。

    (二)休闲农业发展

    1.补助对象:休闲农(林)场、休闲农庄(山庄)、休闲渔村、农家乐休闲村、休闲农业度假村、休闲农业园区、美丽乡村等休闲农业企业或乡村休闲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①奖励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单位。对新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最美休闲乡村、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②休闲农业发展项目补助。综合考量申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因素,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20万元。优先扶持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国家级美丽休闲乡村、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最美乡村、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3.资金使用范围:①奖励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单位。用于原有创建项目的完善、配套和提升。②休闲农业发展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创意规划设计开发和产品品牌建设等3个方面。包括按照旅游标准化要求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功能配套;创意农产品设计开发、特色农产品展卖、特色经营项目开发、特色乡村文化创意挖掘、特色生态空间及特色乡村景观设计开发等;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特色产品品牌培育等。

    (三)乡镇动物防疫员补助

    1.补助对象: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和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

    2.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乡镇站数、畜禽免疫任务,确定定额标准。

    3.资金使用范围:动物防疫技术培训、集中免疫立卡建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奖励、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

    (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

    1.补助对象: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①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片,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每个示范片补助标准为2—3万元。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列入统防统治示范县的,给予5万元财政补助。③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工作。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计划,给予2—4万元的资金补助。

    3.资金使用范围:①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主要用于购买杀虫灯、黄板、性诱剂、生物农药等物资及人工劳务,绿色防控技术宣传培训等费用。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主要用于专业化统防统治宣传、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与农民技术员培训和培育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③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工作。主要用于承担农药使用情况监测任务单位的监测经费。

     (五)种子粮食救灾备荒储备

    1.补助对象:储备单位。

    2.补助标准:根据市场价格,随行就市。

    3.资金使用范围:①种子收购和储藏期间发生的收储费用,包括收购费用和管理费用。收购费用主要为储备种子采购费用等。管理费用包括标签制作、水电费、检验费、熏蒸费、损耗费、技术培训费、差旅费、人工费及其它费用等;②仓库费用,用于储备种子仓库修缮,仓库附属设备及检验仪器的购置、维修费用。

    (六)农业自然灾害救助

    1.补助对象:农业自然灾害受灾点。

    2.补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和补助资金预算情况确定。

    3.资金使用范围:农业自然灾害救助。

    七、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1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不良记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报项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八、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后60日内,市农业农村局应明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九、除农业自然灾害外,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可完工的事项。在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不得给予叠加补助。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补助方式的,必须是上一年度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经营性单位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1/2。

    十、市农业农村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设定市级补助上限的资金分配,原则上同一项目类型采取统一定额补助标准。

    十一、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分别建立项目库,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

    十二、鼓励县(市、区)加大对生态绿色农业的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生态绿色农业发展资金,共同推进我市生态绿色农业的发展。

    十三、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各县资源禀赋、工作任务、项目库储备情况、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切块下达30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批复情况7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内容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入库要求。

    十四、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根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申报材料要求,每年5月15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5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两份)。市农业农村局6月15日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批复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十五、生态绿色补助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上年已获得市级补助资金,非原因特殊,一般不予安排市级同类补助资金。

    十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建设内容(或实施事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十七、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工、完工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删减的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应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十八、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专项资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十九、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进行全程跟踪问效。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二十、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下达乡(镇)的资金应在30日内完成。需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酌情预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二十二、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

    二十四、以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2个以上。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十五、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项目完工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抽查。

    二十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推荐、批准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八、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二十九、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7〕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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