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申领
2017-09-07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申领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16〕228号)。

4.办理条件:

无。

5.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初审(1个工作日)→审核(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制发证办结(0.5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⑴申请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⑵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原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

     ⑶基本设施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检验室(检验场所)、(生产)加工厂房(加工场所)、仓库(贮藏场所)、育苗温室(大棚)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和实景彩色照片(每类设施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

     ⑷检验仪器证明材料:检验仪器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仪器实景彩色照片(每台仪器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仪器的购置发票。

 ⑸生产加工设备证明材料: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生产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生产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

⑹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⑺品种条件证明材料: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登记证明;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种子的,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⑻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⑼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证明材料:成立育种机构的批复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育种机构的实景彩色照片(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及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⑽育种基地证明材料: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⑾科研投入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⑿育种人员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或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育种工作年限、育种成果,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⒀种子生产规模证明材料:近3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⒁种子经营情况证明材料: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由县级受理、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或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每页申请材料上盖章确认,并签署“原件与实际情况相符”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时间,与《受理通知书》一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年检要求:

11.审批决定证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2.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④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385169

投诉电话:0595-22132213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sg.fjqz.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杈;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耆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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